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367號上訴人 謝佳真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 律師複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被上訴人 鄧鳳春 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 律師複代理人 林珪嬪 律師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靜芬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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