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5號聲請人 林忠億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1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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