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1號被告即反訴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原告乙○○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5,9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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