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5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4、5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1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已裁定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編號│01│02│03│├─────────┼────────┼────────┼────────┤│罪名│竊盜│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6月│1年2月│1年2月│├─────────┼────────┼────────┼────────┤│犯罪日期│95年12月11日│95年08月25日│95年09月02日│├─────────┼────────┼────────┼────────┤│偵察機關│板橋地檢署│板橋地檢署│板橋地檢署││及案號│95速偵1782號│95偵23234號│95偵23234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6簡139號│96上訴828號│96上訴8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01月11日│96年04月18日│96年04月18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6簡139號│96上訴828號│96上訴828號││判決├─────┼────────┼────────┼────────┤││確判日期│96年03月28日│96年04月18日│96年04月18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第8條第1項│毒品第8條第1項│├─────────┼────────┼────────┼────────┤││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減刑後宣告刑│法院96年度聲減字│7月│7月│││第2087號裁定減刑│││└─────────┴────────┴────────┴────────┘┌─────────┬────────┬────────┬────────┐│編號│04│05││├─────────┼────────┼────────┼────────┤│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6月│9月││├─────────┼────────┼────────┼────────┤│犯罪日期│96年01月17日│95年09月07日││├─────────┼────────┼────────┼────────┤│偵察機關│板橋地檢署│板橋地檢署│││及案號│96偵緝1369號│95毒偵6272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6簡3926號│96上訴17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06月22日│96年05月31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6簡3926號│96上訴1725號│││判決├─────┼────────┼────────┼────────┤││確判日期│96年07月31日│96年07月3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第10條第1項││├─────────┼────────┼────────┼────────┤│減刑後宣告刑│3月│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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