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507號債權人 陳信隆 債務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修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玖佰叁拾陸元,及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依票據法第130條、第132條之規定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查本件附表二編號2、3、4依票據關係請求之支票(票據號碼:AB00000
00、AC0000000、BA0000000號),均未依上開法條規定期限內提示,且債務人歐諾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支票之背書人,是以,揆諸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