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8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8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285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家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偵字第178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涂家瑋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涂家偉 明知愷他命(Ketamine)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
3年8月16日,在臺北市○○區○○○路某酒店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淨重共22.209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袋後,進而持有。嗣於103年8月23日17時35分許,其駕駛車牌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段00號時,因違規停車而為警攔檢,經警發現車上有吸食器1組,乃得其同意執行搜索,並自其隨身包包中查得前開毒品,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9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各1份及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袋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對於在案發時、地,因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袋遭警查獲,且扣案物品經送鑑定後,確含有愷他命成分等情坦認在卷(參見偵查卷第7頁、第32頁背面;本院卷第17頁背面、第18頁),並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9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及照片4幀等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9頁至第10頁、第20頁至第21頁、第38頁至第39頁),此情堪先認定。惟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袋,前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合計淨重22.209公克,取樣0.1296公克鑑定,合計驗餘淨重22.0794公克,純度為84.4%,合計純質淨重18.7444公克,有該局上開航藥鑑字第0000
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參(見偵查卷第38頁、第39頁)。準此,被告於案發時、地,為警執行搜索而查獲之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袋,合計純質淨重僅為18.7444公克無訛。從而,雖被告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2袋之事實為真,然被告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以上,既如前述,檢察官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事實,自無遽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責相繩之餘地。是本院依卷內現存事證,足認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五、綜上所述,雖認被告確有持有上開第三級愷他命2袋之事實無訛,惟上開第三級毒品之總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以上,公訴人所舉證據,復均難以證明被告確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其證明程度仍無法使本院達於可排除合理之懷疑而形成被告有罪之法律上確信之程度,尚不足證明被告有涉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上述犯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