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金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被告振茂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覆龍 被告甲○○○○○法定代理人 高政賢 原告與被告振茂營造有限公司、甲○○○○○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貳仟陸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肆拾玖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湯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