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丁俊成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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