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3437號債權人 賴祖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温美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若為泰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
㈡若債務人為泰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請於14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該公司業於民國104年9月2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9831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14日)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廢止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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