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3435號債權人綠節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篆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公司登記資料釋明之。
㈡債務人公司經查設於南投縣,請提出債務人公司營業所設於臺中市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