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婚字第188號原告 林姵宏 訴訟代理人 趙彥榕 律師被告 何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並得委任代理人到場,惟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委任代理人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於民國83年11月25日結婚,婚後育有 何俊潔何奕萱 兩名子女,惟被告自95年起前往臺北工作迄今,僅於清明節、農曆新年假期返回嘉義,兩造已長期未見面,亦未共同生活,家中一切生活開銷及子女扶養教育費用均賴原告獨力負擔,被告缺錢花用時,亦會向原告索取金錢。又原告發現被告與訴外人 高憶茹 過從甚密,亦以夫妻相稱,顯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應有分際,且據悉被告與其已育有二女,令原告承受沈重打擊,雙方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足見兩造間婚姻已生重大破綻,且達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係指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應依客觀之標準進行認定,審認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又婚姻係以夫妻相互間之感情為立基,並以經營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故夫妻自應誠摯相愛,互信、互諒,協力保持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倘上開基礎已不復存在,夫妻間難以繼續共同相處,彼此間無法互信、互諒,且無回復之可能時,自無仍令雙方繼續維持婚姻形式之必要,此時即應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婚姻如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方符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本旨。
五、經查,原告主張兩造於83年11月25日結婚,婚後育有何俊潔、何奕萱兩名子女,被告自95年起前往臺北工作迄今,僅於清明節、農曆新年假期返回嘉義,兩造已長期未見面,亦未共同生活,且自被告前往臺北工作後,即未負擔任何生活費用,家中一切生活開銷及子女扶養教育費用均賴原告獨力負擔,並與訴外人高憶茹過從甚密,顯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應有分際乙節,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通訊軟體截圖等件在卷可稽。證人即兩造之子何俊潔到庭證稱:兩造為其父母,因被告去臺北叔叔的工廠工作,故兩造自伊國小五年級迄今即未同住,被告平常不會返家,僅在過年期間回來待兩、三個晚上後隨即離去,即便返家亦未與原告同房,都會出去很晚才回來,又被告剛離家時兩造經常吵架,且自被告外遇後,兩造感情就不好了。由於被告本身有貸款,伊與妹妹的生活費均由原告負擔,原告未曾向被告要求,而被告亦從未主動拿錢回來養家等語(本院108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足證,被告一年僅於過年期間返家,與原告罕有互動,亦無情感交流,任何人若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是原告主張已不能繼續經營夫妻共同生活,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等語,應值採信。另依原告所提通訊軟體截圖亦可證明被告與訴外人高憶茹過從甚密,顯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應有分際,實已逾越一般夫妻間所能忍受的程度,動搖夫妻情誼甚明。本院審酌被告自95年起即未曾協同原告負擔家計,一年中僅農曆過年假期才回家2、3日,雙方平日亦不為聯繫等情,堪認本件兩造間之互信、互愛、互諒婚姻基礎業已盡失,況原告訴請離婚,態度堅決,婚姻破綻確實已深,難以期待回復,且該事由應歸責於被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裁判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又離婚係形成之訴,原告縱主張數個法定事由,因僅有單一之聲明,法院就其中一事由已為原告勝訴之判決,因離婚目的已達,就其餘事由即不再審究。本院既認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離婚為有理由,已如上述,因離婚目的已達,則原告另外主張依據同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訴請離婚,即無再予審酌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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