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40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忠賢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忠賢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改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