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40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忠賢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忠賢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改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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