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8號原告 黃姿菱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 律師被告 黃志堯
黃志鵬 黃惠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275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補費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上開期間迄未補繳裁判費,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佐,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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