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205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昱豪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昱豪應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貳月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昱豪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訊問後,以其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疑重大,且因居無定所,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另案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應施以觀察勒戒,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毒偵字第1960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本院爰依法裁定自其執行之日即113年12月10日起將本院原羈押撤銷。又被告既於另案受執行,即無釋放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