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1號原告A01訴訟代理人 蔡佳渝 律師被告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顏惠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