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54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敬富
被 告 簡明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明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8,30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