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結晶壹包(驗餘淨重伍點壹貳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00
000號案件(聲請意旨誤載為107年度他字第11673號,應予更正)查獲之第二級毒品MDMA1包(驗前淨重5.13公克,鑑驗取用0.01公克,驗餘淨重5.12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於民國106年1月3日檢查自荷蘭郵寄來臺之包裹(收件人為AliciaLuciani,收件地址為臺北市○○區○○街○○號),發現其中夾藏第二級毒品MDMA1包,嗣經警將該包裹投遞至上開包裹之收件地址,惟該收件地址實為畫廊,而該畫廊人員表示該處並無名為Alic
iaLuciani之人,且無人受託代領該包裹,聲請人因認無法查得涉案人之真實年籍、住居所,故以106年度他字第0000
0號予以簽結在案,有簽呈1份在卷可考。而該案查獲之結晶1包(驗前淨重5.13公克,鑑驗取用0.01公克,驗餘淨重
5.12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6年1月19日調科壹字第10623200560號鑑定書
1份存卷可參(見他字卷第7頁),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MDMA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MDMA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