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10號聲請人 周建城 相對人財團法人無極混元監樞院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捐助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無極混元監樞院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五條、第二十條、第廿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亦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無極混元監樞院之捐助及組織章程,業經民國107年1月27日第6屆第3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修改章程,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並提出該財團法人第6屆第3次董監事聯席會會議記錄、修正前與修正後捐助章程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無極混元監樞院第6屆第3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捐助及組織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正。又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財團法人捐助及組織章程第5條、第20條、第25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之內容,尚與該財團設立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及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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