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19號
原告 林冠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國豪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鄭美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19號
原告 林冠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國豪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