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241號
原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ISROHWATI娃蒂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前雖提出民事聲請撤回狀,但未表明是否撤回全部訴訟,或僅撤回其中VEMILESTARI部分,如係全部撤回,應具狀表明)。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