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61號原告 張住忠
張 陳素雲 張美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 律師被告 洪琮宸
楊舒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孟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