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鎧懋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4日終結辯論,茲因原審判期日對於被告的傳票,係於106年8月7日寄存送達被告之住所地,經加計10日後始生送達之效力,以致原審判期日未經合法送達通知被告,自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6年
8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謝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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