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 曾爵伶 被告 劉柏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3年度中簡字第10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蔡嘉裕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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