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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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三七號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被告戊○○被告丁○○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涂裕斗
法官何秀燕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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