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
原告高雄縣岡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國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