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902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67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惟其尚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柳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