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2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234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地方高雄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茲查本件本票之發票地為高雄市○○○路○○號5樓3,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