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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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3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2162號),本院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林勝利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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