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9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9471號債權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釋明得向丙○○請求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0月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所提供之補正狀中本件支票發票人係宇春雷科技有限公司,相對人丙○○僅係其法定代理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既非票據發票人亦非背書人,聲請人請求其連帶給付票款,自屬無據。另聲請人具狀表示係債務人甲○○持債務人丙○○簽發之支票向聲請人借款,惟並無相關證明文件足資證明,故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