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237號上訴人 黃愷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 律師被上訴人 葉年根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 律師複代理人 康文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9法庭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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