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24號上訴人即原告 簡淑媖 住桃園縣中壢市○○里○○街○○號
送達代收人 王香麟 住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被上訴人即被告 樂立本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
7樓 邱玉子 住桃園縣中壢市○○街○○○○○號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9樓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立本、邱玉子、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保險字第2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簡淑媖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70,2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5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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