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13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3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等


主文甲○○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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