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3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等
主文甲○○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3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等
主文甲○○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