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955號

原告 蔡岳縉

張曉娟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恩惠

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訴訟代理人 陳青穗

許芳禎

鄭欣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廖鳳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