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668號
原   告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租賃房屋價值,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提出坐落於臺中市○○區○○路○○○巷○號10樓之19之
    96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書(
    向稅捐機關申請)1件。
  (二)請提出上開租賃房屋之最近建物登記謄本1份。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載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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