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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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667號
原   告 甲○○
            號3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衛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及返還本票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8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大衛租
賃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各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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