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7007號
原 告 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依約給付追加工程款新台幣16萬46
27元,而訴請被告給付等語,是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工程
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與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規定「
因其他不動產物權涉訟」,係指因不動產被占有或侵奪而訴
請返還;或因租賃或使用借貸,請求返還不動產;本於不動
受損害,請求賠償之訴等類型不同甚明,原告主張本件訴訟
係因不動產涉訟,尚有不符。又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
○○路○○○巷○○號5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