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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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32號上訴人 李彥霖吳宇豐
歐珊汶 送達代收人 魏佑蓁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邦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3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李蓓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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