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32號上訴人 余邦郡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彥霖 即 吳宇豐 、 歐珊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3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李蓓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