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 曾宇世 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梧棲區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萬42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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