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小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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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佩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金連 即日滿小吃店間請求
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6,908元(依上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惟
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
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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