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緝字第5號原告 翁榮華 被告 陳柏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756號(即112年度審易緝字第1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