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再簡字第1號
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亞塑企業有限公司間提起再審之訴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
縣○○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