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廷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
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彥廷(下稱被告)不服本院民國100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014號),於同年5月17日合法收受判決後,而於同年5月26日未附理由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及被告提出之上訴狀1份在卷可稽。被告嗣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同年7月
5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經本院囑託監所長官於同年7月8日送達被告,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被告迄今仍未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而為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芷瑜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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