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勝彥具保人陳建潔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陳勝彥(以下簡稱被告)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聲請書誤載為1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參照)。
三、經查: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而獲保釋,嗣該案件確定後,被告屢經檢察官合法傳拘執行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本院100年度訴緝字第41號刑事判決、99年11月9日99年中院彥刑緝第653號通緝書、刑事報到單、押票、100年度訴緝字第41號準備程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收據、100年度訴緝字第41號簡式審判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調查筆錄、東勢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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