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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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3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8月26日│98年8月26日下午4││││時為警採尿後之某時│├──────┼──────────┼─────────┤│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撤緩││年度案號│8798號│毒偵字第10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99年度簡字第2462號│99年度訴字第322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13日│99年4月22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9年1月25日│99年5月11日│├─┴────┼──────────┼─────────┤│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855號(已執行完畢)│第2513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戴國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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