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4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附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2月24日│98年3月16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445號│第531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98年度簡字第1474號│99年度簡字第304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7月8日│99年2月25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判決字號│98年度簡字第1474號│99年度簡字第304號││決├────┼─────────┼─────────┤││確定日期│98年8月17日│99年3月29日│├─┴────┼─────────┼─────────┤│是否得為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數罪│││├──────┼─────────┼─────────┤│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5011號(98年度執│第2288號│││緝字第927號)(已││││執行完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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