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宏傑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最後事實審案號與確定判決案號均應更正為「97年度易緝字第61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最後事實審案號與確定判決案號均誤載為「95」年度易緝字第61號,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憲裕
法官楊智勝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