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2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振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振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振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1年5月確定,合計刑期為3年9月,於99年1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蔡振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1年5月確定,合計刑期為3年9月,於99年1月16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0月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8日後之刑期屆滿日為
102年8月14日,此有檢附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及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