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85號

原告 林玉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麗卿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出起訴狀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如請求被告給付多少金額),其起訴不合於程式,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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