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786號
原告 蔡育祐
被告 羅元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786號
原告 蔡育祐
被告 羅元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安